为规范诗歌创作人员(诗人)的从业行为,科学、客观、公正地评价诗歌创作人员(诗人)的能力和水平,促进诗歌创作人员(诗人)专业能力评定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我院组织专家制定了《诗歌创作人员(诗人)专业能力评价标准(第1版)》,该标准已在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登记。现就修订后的《诗歌创作人员(诗人)专业能力评价标准(第2版)(征求意见稿)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如有意见建议,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、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内蒙古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科研管理处。
公示日期: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
联系人:冯永平
联系电话:0471-3956205 151247406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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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诗歌创作人员(诗人)专业能力评价标准(第2版)征求意见稿